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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绍民与被告罗延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民,罗延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张绍民。委托代理人李金成。被告罗延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民诉被告罗延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民未能提供被告罗延松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绍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绍民承担。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