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绍民与被告罗延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民,罗延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张绍民。委托代理人李金成。被告罗延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民诉被告罗延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民未能提供被告罗延松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绍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绍民承担。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