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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田松、邓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田松,邓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27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结算,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田松,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邓雪梅,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田松、邓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