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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执字第0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储某、陈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金执���第00203-2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卢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储某,男,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系储某妻子。申请执行人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行非执字第0019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储某、陈阳翠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储某、陈某在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江店支行的存款52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波审判员  宋迎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