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邹云霞与高永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霞,高永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邹云霞,女,现住和龙市。被告:高永杰,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云霞诉被告高永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云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云霞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惠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