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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盛志宏、卞春贵等与江苏康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志宏,卞春贵,丁惠萍,江苏康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盛志宏。委托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卞春贵。委托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惠萍。委托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康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枣林湾生态园(铜山办事处)天池路枣林山庄。法定代表人罗时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东洋,该公司员工。原告盛志宏、卞春贵、丁惠萍与被告江苏康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泉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盛志宏、卞春贵、丁惠萍诉称,2013年11月28日,原告盛志宏代表三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150亩土地与原告种植果树,原告负责日常的果树管理、田间管理、技术管理。合同签订后,三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三方共同投资在被告处从事果树观光园建设,并推定丁惠萍为代表,具体与被告接洽相关事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充分调研省内外果树种植状况,拟定种植方案,得到被告认可后按协议约定购苗木、组织人员种植。然被告仅交付40亩土地,剩余未交付的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承诺在2014年交付,然被告至今未交付,致使原告按约订购了17000棵各种树苗在交付的土地上无法进行种植和管理,为此原告只能采取其他变通措施进行栽种。2014年,被告对园区规划布局进行调整,改变上述土地的用途,却为了掩盖其违约行为,被告以原告未能进行整改为由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并采取停电毁林措施,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现请求判令被告:1、继续履行合同;2、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77.37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不能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盛志宏与被告康泉公司之间签订由被告康泉公司提供150亩土地给原告盛志宏种植果树的协议,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本案案涉土地位于仪征市枣林湾生态园,故本案应由仪征市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仪征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石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