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付海军与尚宇航、王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军,尚雨航,王庆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付海军,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尚雨航,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庆君,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付海军诉被告尚宇航、王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宇航、王庆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1日,被告尚宇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元,由被告王庆君担保,双方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共同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27000元,余款经催要,二被告推托未付,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尚宇航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王庆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1枚。被告尚宇航、王庆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尚宇航向原告付海军借款人民币37000元,由被告王庆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尚宇航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尾欠原告借款10000元,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付,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尚宇航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王庆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借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尚宇航尾欠原告付海军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王庆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尚宇航、王庆君未付,原告付海军起诉要求被告尚宇航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王庆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宇航、王庆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未出庭质证和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宇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付海军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王庆君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已经由原告预先缴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翟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