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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刘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史某。被告:刘某。原告史某诉被告刘某成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审 判 长  马艳萍审 判 员  孙连达人民陪审员  朱丽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