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刘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史某。被告:刘某。原告史某诉被告刘某成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审 判 长 马艳萍审 判 员 孙连达人民陪审员 朱丽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