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442号原告周某,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贾若男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