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5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林诉被告蒋运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林,蒋运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086号原告张永林,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蒋运鸿,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林诉被告蒋运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林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永林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