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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秋忙与朱志刚、郑志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忙,朱志刚,郑志普,窦发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王秋忙,男,194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朱志刚,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郑志普,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窦发明,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秋忙诉被告朱志刚、郑志普、窦发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王秋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忙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秋忙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