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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狄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狄某。被告:张某甲。原告狄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狄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嗣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狄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