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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胡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寿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