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胡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寿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