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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5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金利模具有限公司与夏世文、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金利模具有限公司,夏世文,王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543-3号原告温州金利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夏世文。被告王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金利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世文、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