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茂诉被告贺珂、李晓东、韩天飞、耿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茂,贺珂,李晓东,韩天飞,耿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李永茂,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俊江,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珂,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天飞,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耿志勇,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茂诉被告贺珂、李晓东、韩天飞、耿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天飞名下房屋,并以担保人谢芳名下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天飞名下房屋。二、查封担保人谢芳名下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