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杨惠、XX与刘成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XX,刘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杨惠。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成娟。申请执行人杨惠、XX因与被执行人刘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徐鼓证执字第224号执行证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成娟名下位于本市泉山区湖滨二期xxxxxxx室房产进行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本院委托徐州佳赢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评估,评估价为416900元。后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保留价为416900元,因无人报名流拍。第二次保留价为333520元,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蒋宗春以357520元价格竞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成娟名下位于本市泉山区湖滨二期xxxxxxxx室房屋过户至竞买人蒋宗春(身份证号码××)名下。二、竞买人蒋宗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皮 晓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