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平执行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朝辉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国柱,林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平执行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柱,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朝辉,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周国柱和被执行人林朝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朝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朝辉所有的银行存款174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