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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月花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56号罪犯吴月花,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月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2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月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月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月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月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月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周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