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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川与蒋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川,蒋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469-1号申请执行人:李川,男,1975年5月22日生。被执行人:蒋守峰,男,1990年8月10日生。申请人李川与被执行人蒋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守峰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