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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丛培君与被申请人隋旭明、刘华丽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培君,隋旭明,刘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保字第69-2号申请人丛培君,女。���申请人隋旭明,男。被申请人刘华丽,女。申请人丛培君与被申请人隋旭明、刘华丽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威环保字第6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015年8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执行款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隋旭明、刘华丽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的冻结。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