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谭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谭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陈海峰,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刘红省,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谭怀,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原告陈海峰与被告谭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海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陈海峰负担。审判员 闫革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