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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谭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谭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陈海峰,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刘红省,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谭怀,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原告陈海峰与被告谭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海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陈海峰负担。审判员  闫革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