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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进彪与新桥村委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彪,青铜峡市大坝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进彪,男,1961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青铜峡市大坝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祁熙宁,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张进彪与被告青铜峡市大坝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学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彪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