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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认(外)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郝彦华诉秦开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认(外)字第13号申请人郝**。委托代理人胡文华,上海市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请求承认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对秦**与郝**离婚一案于2014年5月31日生效的(P)DGC1**3/2013号离婚判决中,申请人郝**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郝**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郝**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郝**负担。审判长  姚夏海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芝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玲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