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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高××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times,李二&times,高×&times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李一×。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二×。被告高××。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诉被告李二×、高××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艳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