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小斌诉王金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斌,王金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郑小斌,女。被告王金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斌与被告王金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羊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