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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小斌诉王金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斌,王金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郑小斌,女。被告王金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斌与被告王金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羊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