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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建根与青岛玉峰置业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根,青岛玉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车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李建根,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傅禹,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玉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福,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根诉被告青岛玉峰置业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宗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