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芹与被告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芹,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18号原告:谢芹,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其荣,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毅,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谢芹与被告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芹的委托代理人黄其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芹诉称:谢芹与章毅系熟人关系。2014年1月15日,章毅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立据向谢芹借款2万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到期后,章毅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章毅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谢芹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举出了下列证据:一、谢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章毅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二、章毅于2014年1月15日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章毅向谢芹借款2万元的事实。章毅未答辩。本院因章毅放弃质证权利且谢芹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故本院确认原告证据资料的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谢芹与章毅系熟人关系。2014年1月15日,章毅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立据向谢芹借款2万元,约定三个月归还。借条的内容为“今因生意需要向谢芹借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于三个月归还,借款人章毅,2014、1、15”。逾期,谢芹多次催讨,章毅拖延未还,为此成讼。本院认为:谢芹与章毅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该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章毅逾期未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谢芹要求章毅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谢芹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章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辉人民 陪 审员 王 洪人民 陪 审员 章继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崔后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