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凤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会,黄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282-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会。被执行人黄双清,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凤会与黄双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凤会与被执行人黄双清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成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