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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凤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会,黄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282-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会。被执行人黄双清,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凤会与黄双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凤会与被执行人黄双清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成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