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少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少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张某。被告肖某。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