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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庆与北京和信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北京和信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463号原告李庆,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和信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A区65号。法定代表人徐勤,职务不详。组织机构代码:69500208-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与被告北京和信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庆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庆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