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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振丽与天津市武清区苑立华人造花厂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丽,天津市武清区苑立华人造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11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丽。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苑立华人造花厂。法定代表人苑立华。申请执行人李振丽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苑立华人造花厂劳动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3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决定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4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