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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红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国防与解得文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防,解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刘国防。被告:解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防与被告解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解得文在安丘农商行王封分理处账户为62×××71的存款82000元予以冻结,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现已冻结82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芝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奇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