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王某乙,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平顶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