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植凯与梁流明、梁柏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植凯,梁流明,梁柏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82号原告:杨植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系原告所在吉隆镇汉塘村民委员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梁流明,男,汉族。被告:梁柏高,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系粤l×××××小型轿车的承保人。负责人:陈飞龙。原告杨植凯诉被告梁流明、被告梁柏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植凯的委托代理人杨文耀,被告梁柏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流明,被告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杨植凯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梁流明、被告梁柏高赔偿原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8727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对被告梁流明、被告梁柏高应承担的赔偿款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梁流明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被告梁柏高的答辩为: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医疗费全部是我垫付的,发票已给了保险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的答辩为:1、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过高,不合理,建议合计赔付500-1000元较为合理。2、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该工作收入超过完税标准,并没有提供银行流水账单、社保证明、纳税证明,建议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另外医嘱休息为28天。3、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应按照80元/天计算。诉讼费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我司不承担支付义务。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1时45分许,被告梁流明驾驶粤l×××××小型轿车,由黄埠往吉隆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吉隆东洲建材路段时,在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刘志强驾驶粤n×××××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原告杨植凯、吴伟杰发生碰撞,造成刘志强、原告杨植凯、吴伟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月7日作出44132304(2013)n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被告梁流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刘志强及乘车人原告杨植凯、吴伟杰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梁柏高系粤l×××××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该车向被告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梁柏高称与被告梁流明系兄弟关系,被告梁流明系借用该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2月17日出院,住院59天,医疗费均由被告梁柏高支付。原告就医的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中临床确定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脑震荡”,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2、不适随诊”,在该院外科出具的《证明》中补充意见为:“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出院后建议休息(全休)4-6周,加强营养、患者颜面部有多处挫裂伤疤痕,建议到上级医院作美容修复”。原告提供与惠东县吉隆x羊鞋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该鞋厂出具的《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其自2012年11月16日起在上述鞋厂工作并担任厂长一职,月薪5000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刘志强、原告杨植凯、吴伟杰受伤,刘志强已另行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惠东法埠民初字第210号。原告与被告梁柏高均述称吴伟杰伤势较轻,没有住院治疗。至本案庭审结束时,吴伟杰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且无责,被告梁流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被告梁流明承担。被告梁柏高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原告诉请被告梁柏高与被告梁流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原告住院59天,主张按100元×59天=5900元计,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问题:结合原告伤势及治疗情况,原告主张营养费6060元过高,酌情予以支持800元。关于护理费问题:原告住院59天,主张按每天100元计算护理费过高,应按当地普通护工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的护理费计为59天×80元=4720元。关于误工费问题:原告住院59天,医嘱出院后全休4-6周,本院酌定原告误工天数为101天。原告主张按5000元/月计算误工费,但未能提交工资表或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佐证,不能反映其每个月的实际收入情况,其误工费可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国有同行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336元/年的标准计算,计为53336元/年÷365天×101天=14758.72元。关于交通费问题:结合原告居住地与就医地之间的距离及住院天数,原告诉请4000元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00元。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损失共计26478.72元(详见附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的有: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营养费800元,共6700元;结合另案原告刘志强在该项赔偿限额下的费用14899.41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按31%比例赔偿原告3100元。本案中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的有:护理费4720元、误工费14758.72元、交通费300元,共19778.72元;结合另案原告刘志强在该项赔偿限额下的费用177154.54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按10%比例赔偿原告11000元。上述两项赔偿共14100元。本案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为12378.72元(26478.72元-14100元),此款按责任划分,由被告梁流明负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上述12378.72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范围内先行给付。被告梁流明、被告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杨植凯31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杨植凯11000元,两项共141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范围内赔偿12378.72元给原告杨植凯。三、驳回原告杨植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植凯负担9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0元,被告梁流明负担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庆锋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后续医疗费3、营养费8008004、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31002800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11、交通费30030012、住宿费13、护理费4720472014、误工费14758.72110003758.7215、定残后的后续护理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17、财产损伤财产损伤赔偿限额18、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9、其他损失14100合计26478.7212378.72惠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信息户名:惠东县人民法院账号:44×××2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华侨城支行地址:惠东县华侨城大道77-79号怡景湾第12栋商铺(即法院出门左侧大概50米)。备注:汇款时附言请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2015埠民初第82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