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魏传涛与孙良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传涛,孙良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魏传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孙良泽,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传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良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