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