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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商初字第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锦州、章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锦州,章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498号原告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洪武大道新城市广场21幢109室。法定代表人朱晓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猛,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锦州。被告章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锦州、章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