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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景辉诉曲建峰、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辉,曲建峰,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马景辉,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被告曲建峰,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被告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刘桂茹。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景辉诉被告曲建峰、赤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景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邮寄送达费80元,计578元,由原告马景辉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