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会锋与王春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231-3号申请执行人宋会锋。被执行人王春友。申请执行人宋会锋与被执行人王春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会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款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友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宋会锋2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雄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徐才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