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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发堂诉王国忠、苟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发唐,王国忠,苟泰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郭发唐。被告王国忠。被告苟泰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发唐诉被告王国忠、苟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发唐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发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发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发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