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发堂诉王国忠、苟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发唐,王国忠,苟泰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郭发唐。被告王国忠。被告苟泰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发唐诉被告王国忠、苟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发唐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发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发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发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