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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328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乐辉,该公司黄桥支行行长。被告:汤传军,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传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