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蒲文芳与田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文芳,田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17-1号原告:蒲文芳,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君,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志中,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田君父亲。原告蒲文芳与被告田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蒲文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蒲文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蒲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蒲文芳负担。审 判 长 王雅萍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文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