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闫淑波与被上诉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沿海街道办事处二道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淑波,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沿海街道办事处二道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淑波,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沿海街道办事处二道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负责人张天忠,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秉衡,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淑波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淑波,被上诉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沿海街道办事处二道沟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秉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闫淑波户口迁入到营口市二道沟村后,向村里交纳教育基金,参加过二道沟村委会换届选举,因在二道沟村没有宅基地,一直在位于营口盐业集团公司西大圈的房屋居住。原审法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以是否具有本村民小组户口为主要判断标准,在以户籍登记为前提的基础上,考虑村民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建立土地承包关系,生活基础是否在本村,是否承担了该村相应的村民义务等。原告户口在二道沟村,但其提供的房照显示其房屋并不在二道沟村内,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一直生活在二道沟村。原告向村里交纳教育基金,参加村委会选举,参加村里活动,鉴于原告尽了一定义务,其按部分村民待遇参与分配并无显失公平之处。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淑波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上诉人闫淑波上诉称,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只给上诉人1/3的村民待遇,上诉人属于二道沟村集体组织成员,应按村民同等待遇3/3参与分配。1、上诉人向村里交纳教育基金,参加村委会选举,参加村里活动,不是尽了一定义务,而是尽了全部义务。2、“其按部分村民待遇参与分配并无显失公平之处”更是错误。被上诉人将上诉人部分村民待遇参与分配完全是显失公平,而不是“并无显失公平之处”。在村里许多与上诉人条件一样或不如上诉人条件的都享受“申请人户村龄合计×二道村每年村龄分配金额×3/3”而上诉人却是1/3,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与上诉人条件一样或不如上诉人条件享受3/3的村民有:金艳华、李芳、贾国城、张有同、赵工有、沈冰、安叔云、吕英龙、孙美真、李先柱、张秀荣、苏庆元、孙治伟、姜广君等。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重新判决上诉人应按村民同等待遇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为:上诉人户村龄合计×二道沟村每年村龄分配金额×3/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沿海街道办事处二道沟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后迁入的3户,按照仲裁裁定的结果,按照完全享受三分之一的数额领取,他们不应该再起诉、上诉。一审因为村委会没有出庭,所以没有查清事实。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能否与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一样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在于其是否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认定上诉人是否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整个农村社会层面所具有的合理价值,特别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所具有的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功能的属性。上诉人因户口迁入而取得被上诉人处常住户口,且系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有权与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其余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被上诉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议事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但方案确定时,已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一样的待遇。本案被上诉人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上诉人仍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理应与其他成员同样享受分配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由于被上诉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沿海街道办事处二道沟村民委员会按村龄法分配土地补偿费,故上诉人闫淑波此次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为:上诉人户村龄合计×二道沟村每年村龄分配金额×3/3。上诉人户村龄合计数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认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上诉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沿海街道办事处二道沟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洪稷代理审判员 任研研代理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