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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县支行与邵贵忠、李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永丰县迎宾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246-7。法定代表人朱志云,永丰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圣煌,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邵贵忠。被告李莲华。被告邵光华。被告李琼。被告邵志文。被告吴谷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诉被告邵贵忠、李莲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