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曹新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02号原告李健龙诉被告陈健良、肖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双民二初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健龙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告陈健良、肖玉英偿还借款本金376000元,并从2014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2.4%支付利息至全部偿还为止,赔偿原告律师损失费10000元,诉讼费94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健良、肖玉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双执字第8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国强执行员 杜江永执行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有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