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黄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兆芳与吴洪、无锡市宁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芳,吴洪,无锡市宁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黄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李兆芳。委托代理人许顺亦、孟德科,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洪。委托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宁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印刷包装市场1-4号。法定代表人吴钧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晔,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兆芳与被告吴洪、无锡市宁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本院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原告提供的地址给原告寄送传票,通知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9时15分于本院黄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开庭传票于2015年7月27日送达原告,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兆芳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2元,由原告李兆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