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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丁小艾与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钢焦化协力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艾,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钢焦化协力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丁小艾。委托代理人曾陈,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郭珊珊,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一街9号。法定代表人马良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长青,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钢焦化协力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焦化厂内。法定代表人张利忠,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淑兰,武钢焦化协力厂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冷胜阶,武钢焦化协力厂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丁小艾诉被告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钢焦化协力厂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丁小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小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丁小艾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