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于龙清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龙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387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李明。被执行人于龙清。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龙清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4)第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既未复议又未起诉,亦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东行执字第0042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依据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4)第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5)东行执字第0042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4)第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