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申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鑫、徐迅、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市鑫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王鑫,徐迅,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6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鑫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周家小队。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鑫,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一汽富维江森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吉林市丰满区。一审第三人:徐迅,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第一中学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一审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七社。法定代表人:王丽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鑫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鑫、一审第三人徐迅、一审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市鑫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