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杰与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管书军,任荣霞,管红,张保新,孟庆林,孟凡辰,杨会敏,钟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书军地址: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被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林地址: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红地址:武城县鲁权屯开发区。被执行人: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连军地址: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被执行人:管书军。被执行人:任荣霞。被执行人:管红。被执行人:张保新。被执行人:孟庆林。被执行人:孟凡辰。被执行人:杨会敏。被执行人:钟连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且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杰申请执行(2014)德中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指定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案号(2015)德中执指字第19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