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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宝信与被执行人徐福庭、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宝信,徐福庭,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赖宝信。被执行人徐福庭。被执行人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阳道碧水庄园6-2-301号。法定代表人徐福庭。申请执行人赖宝信与被执行人徐福庭、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赖宝信于2015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福庭、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港币1750万元以及利息港币4885070万元(利息按月息30%计算,暂计至2015年1月28日利息为港币4885070万元,实际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福庭按照上述实际确认的债务总金额的15%承担给申请人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福庭、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仲裁费人民币123533元、本案执行费90697元;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徐福庭、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杨绍煜审判员 余德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搜索“”